離異家庭之孩子與父母權利
孩子的權利
  1. 擁有父親和母親。
  2. 孩子更有權去愛父母任何一方而無須懼怕因此而觸怒另一方或遭另一方傷害。
  3. 與父母任何一方培養獨立的親密關係,並尊重父母性格上的差異和父母親各自家庭的差異。
  4. 在父母爭吵時不在場,而且不會被利用作任何一方的探子、信差或籌碼。
  5. 享受母親的家庭和父親的家庭,而在察覺到兩個家庭各有差異時無須為這些差異一分高下。
  6. 不被查問父母另一方的私生活。
  7. 不用聆聽父母訴說另一方的不是,或聆聽他們抱怨對方如何難相處。
  8. 看到父母彼此以禮相待,且彼此尊重。
  9. 參與適合他們年齡的活動和結交他們的朋友,而無須懼怕因此失去與父母相處的時間。
  10. 擁有他們的根,這包括他們的祖父母、叔伯阿姨等親人。
  11. 作為孩子,就是不用承擔父母的罪疚,不用擔當成人及/或父母的角色。
父母的權利
  1. 每個父母都有權去愛和撫養其孩子,而無須受到另一方騷擾。
  2. 每個父母都有權去期望另一方以禮貌和尊重待己,並有責任以同樣的禮貌和尊重去對待另一方。
  3. 每個父母都有權參與和參加孩子的特別活動。
  4. 每個父母與孩子共處的時候,都有權以其準則、信念或管教孩子的方式對待孩子而不受另一方干擾。
  5. 每個父母都有權擁有其私人生活。

資料來源: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